韋在南寧一家大型超市買了3盒魚翅,其中一盒送給朋友。因魚翅外包裝的標簽不合格,朋友稱魚翅可能是不合格食品。經投訴,工商部門對該超市作出了行政處罰。由此,韋將該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商家按購買價的10倍賠償。是消費者“獅子大開口”還是商家銷售不合格食品?3月12日,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。
事件
花1404元購買3盒魚翅
12日下午,韋作為原告方出庭,他并沒有聘請律師代理訴訟。被告方廣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由律師代理人出庭答辯。
韋訴稱,去年6月26日,南寧朝陽路的南百超市在搞25倍積分*活動,他在活動中購買了3盒125克裝“華嬌菊花翅”,每盒468元,合計1404元。購買后,他將其中兩盒送給了朋友,一盒留下自己食用。幾天后,朋友打來說,魚翅標簽有問題,懷疑是不合格食品,讓他不要食用。朋友還將魚翅存在的標簽問題給予了說明。
韋說,合格的預包裝食品在出廠時,會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在產品標簽上標明九項信息,其中第5項是產品標準代號,第6項是貯存條件。但該魚翅外包裝的食品標簽上,并沒有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規定標識這兩項,初步可判斷為不合格食品。于是,韋向轄區工商局舉報,工商局對該案進行了立案調查,并對該超市進行了處罰和沒收違法所得。
韋認為,該超市作為一個大型零售企業,沒有做好相關責任義務,漠視食品安全,銷售問題食品,給他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。因此,他訴上法院,要求超市另按購價款的10倍賠償14040元,加上已付款合計15444元。
處罰
工商處罰超市2000多元
據悉,去年8月12日,興寧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該案對該超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。工商部門查明,南百超市于去年5月份購進了4盒“華嬌菊花翅”,已銷售3盒,另一盒因外包裝破損退回供貨商,每盒進價328元,另售價468元,違法所得420元。“華嬌菊花翅”包裝上未標注存儲條件,超市的行為違法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42條規定,屬于銷售包裝上未標注存儲條件的食品的行為。
該局依據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行政處罰法》的相關規定認為,由于超市違法產品的違法經營數額較小,而且在該案調查處理過程配合調查工作,并如實說明了銷售情況,可對其從輕處罰。zui后,該局責令該超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;沒收違法所得420元,罰款2000元。
事后,該超市接受了該處罰并繳納了罰款。
庭審
魚翅是不是合格商品?
法庭上,雙方圍繞著幾個焦點問題針鋒相對。
超市:就商品標簽不合格的問題,現在我們已經按規定接受了管理部門的處罰,對該案已經盡到責任,因此,韋沒有本案的訴訟資格。
韋:雖然該超市被行政處罰,但就我的損失并沒有得到賠償。超市沒有標識產品標準代號和貯存條件,由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斷定,該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標準食品,魚翅就是不合格的商品。
超市: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第96條的規定,韋只能是在身體上和財產受到傷害才能要求賠償。現在韋沒有食用魚翅,該商品沒有對任何人造成損害和財產損害,所以韋要求賠償沒有事實和理由。
韋:從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立法本意來說,它就是為保證公眾安全,并不一定要在吃下去,身體上造成傷害才能申請賠償。實際上,消費者花錢購買了不符合標準的魚翅,財產上已經受成損害,我的損失符合這一法條的賠償范圍。
超市:該商品是否是偽劣產品,必須經過國家有資質的部門做出鑒定才能認定。
庭審結束時,因雙方都不接受調解,法官表示擇日判決。